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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贴息补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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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4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调动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专项中作出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为规范有序开展申请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符合性评估工作,石化联合会制定本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调动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专项中作出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为规范有序开展申请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符合性评估工作,石化联合会制定本细则。

《细则》明确,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涵盖范围为汽油加氢脱硫、汽油吸附脱硫、催化重整、芳烃抽提、甲基叔丁基醚脱硫、烷基化、异构化、轻汽油醚化、柴油加氢精制、柴油加氢改质、加氢裂化、渣(蜡)油加氢等装置,配套建设的与成品油质量升级密切相关的制氢、精制、储存、废水和废气处理等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

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为2014年4月29日后在建、拟建项目,且承诺在升级目标最后期限前投产运行。车用汽油、柴油质量升级项目,国Ⅳ升国Ⅴ最后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质量升级项目最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车用汽油、柴油质量升级项目,国Ⅴ升国Ⅵ以国家公布的最后期限为准。

《细则》指出,通过符合性评估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按贴息补助优先顺序分为A、B、C三类。

(一)A类:材料完备,车用汽、柴油国V升国VI项目或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升级项目已建成投产。

(二)B类:材料完备,车用汽、柴油国IV升国V项目或硫含量不大于50PPM普通柴油升级项目已建成投产。

(三)C类:材料不完备,项目已建成投产。

《细则》确定,炼油企业是指经过国家批准或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炼油企业,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优先;炼油企业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一次加工能力的80%;投资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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